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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球的基本規則

排球規則是由技術性規定、非技術性規定和場地設備要求等方面的內容決定的。

  1.排球比賽的場地和設備

  a.比賽場地

  分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。比賽場區為長18米,寬9米的長方形,其四周至少有3米寬呈長方形對稱的無障礙區,從地面量起至少有7米的無障礙空間。國際比賽的場區邊線外的場區至少5米,端線後至少9米,上空的無障礙空間至少12.5米。

  b.比賽場地的場區

  比賽場區:由中線的中心線分為長9米、寬9米的兩個相等的場區。

  前場區:每個場區各劃一條距離中線中心線3米的進攻線(其寬度包括在內)。中線與進攻線之間為前場區。

  換人區:兩條進攻線的延長線之間,記錄台一側邊線外的範圍為換人區。

  發球區:在兩邊的端線外,兩條邊線的延長線上,各劃兩條長15厘米,

  垂直並距離端線20厘米的短線,兩條端線之間為發球區。發球區的深度延至無障礙區的終端。

  準備活動區:在兩個無障礙區外的替補席遠端,劃3*3米見方的區域為準備活動區。

  c.比賽場地的要求

  地面:必須平坦、水平、劃一。世界性比賽場地地面只能為木質或合成物。

  界線:寬均為5厘米,其寬度包括在各個場區內。

  顏色:室內必須為淺色。界線顏色要與地面顏色不同。世界性比賽場地界線為白色,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分別為不同的顏色。

  溫濕度和照明:室內最低溫度不得低於10攝氏度(50華氏度)。照明度為1000--1500勒克斯。世界性比賽的室內溫度,最高不得高於25攝氏度(77華氏度),最低不低於16攝氏度(61華氏度)。濕度不得高於60%。

  d.比賽的器材與設備

  器材除規定的網柱、球網、標誌帶、標誌桿和比賽球外,還有以下設備:

  球隊用的長椅:長度至少應能坐9人。

  記錄台:一般坐兩個人,一名正式記錄員,一名輔助記錄員。國內比賽一般只有一名記錄員和一名廣播員在記錄台就座。

  裁判台:要能升降,下部要用防護套包好,以防隊員救球時受傷。

  量網尺:長度要在2.50米以上,並在男子網高2.43米和女子網高2.24米處畫標記,同時在這兩個高度上方2厘米處畫上另一種標記。

  氣壓表:比賽球的氣壓為0.40-0.45公斤/平方厘米,所有比賽用球的氣壓必須一致。

  比賽用球和球架:要求將5只比賽球放到球架上,比賽採用三球制。

  計分器:能顯示雙方的比賽分數、雙方的暫停和換人次數。

  換人牌:為1-18號,兩側的顏色最好有區別,並用盒子裝好。

  拖把:需要六個拖把供擦地員使用。

  小毛巾:至少需要十塊供擦地員和撿求援球員使用的小毛巾,毛巾最小為4厘米見方,最大為40厘米*80厘米。

  氣筒:球壓不足時,供充氣用。

  蜂鳴器:最好能讓教練員和記錄員都能使用。

  表格:包括記錄表、位置表、成績報告單和廣播員用表等。

  2.非技術性規定

  a.隊員的服裝

  隊員的服裝包括上衣、短褲和運動鞋。上衣、短褲和襪子必須統一、整潔和顏色一致。國際比賽中,全隊隊員鞋子的顏色必須一致,但商標可以不同。上衣的號碼必須是1-18號,號碼的顏色必須與上衣明顯不同。身前號碼至少為10厘米寬,身後號碼至少為15厘米高,號碼筆畫寬度至少為2厘米。

  b.禁止佩帶的物品

  禁止佩帶可能造成上傷害及有利於人為加力的物品。可以戴眼鏡參加比賽,但所引起的後果一切由個人負責。

  c.參加者的基本權力

  隊長、教練員、隊員都有其相對應的權力。在此不作詳細介紹。請大家參閱有關資料。

  3.技術性規定

  發球:發球隊員必須在第一裁判員鳴哨5秒鐘內,將球拋起或持球手撤離,在球落地前,將一隻手或手臂的任何部分將球擊出。如球未觸及發球隊員而落地,則被認為是第一次發球試圖。在發球試圖後,第一裁判員應及時鳴哨允許再次發球,發球隊員必須在再次鳴哨後的3秒中將球發出。發球隊員在擊球時或擊球起跳時,不得踏及場區(包括端線)或發球區以外的地面。擊球後,可以踏及或落在場區內或發球區以外的地面。在每次發球時都允許有一次發球試圖。

  隊員的場上位置:在發球隊員擊球時,雙方隊員必須在本場區內各站兩排,每排三名隊員。發球隊員不受場上位置的限制。隊員的位置據其腳的著地部位來判定。在發球隊員擊球的一剎那,場上隊員腳的著地部位必須符合其位置要求。在發球後,隊員可以在本場區和無障礙區的任何位置上。

  網下穿越:在不妨礙對方比賽的情況下,允許隊員在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。允許隊員的一隻腳或雙腳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的同時,腳的一部分還接觸中線或置於中線上空。除腳以外,不允許隊員身體的任何其他部分接觸對方的場區.在比賽中斷後,隊員可以進入對方場地。

  觸網:新規則規定觸網為犯規,但隊員在無試圖擊球的情況下,偶爾觸網不算犯規。

  進攻性擊球:指發球和攔網外的其他所有向對方的擊球。前排隊員可以對任何高度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,但觸球時必須在本場地空間。後排隊員則允許在後場區對任何高度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,但起跳時腳不得踏及或越過進攻線,擊球後可以落在前場區。

  攔網:只有前排隊員允許完成攔網,後排隊員不得完成攔網。

  比賽中的擊球:隊員的身體任何部位都允許觸球。但球必須被擊出,不得接住或拋出,球可以向任何方向反彈。隊員若違背上述規定,則為持球。球必須觸及身體的不同部位。若球先後觸及隊員的不同部位,則為連擊犯規。

  3.執行規則的原則

  執行規則的基本原則是以規則的作用和影響因素為基礎的。

  主要原則有:

  1)使比賽在良好和公正的條件下進行。

  2)積極鼓勵觀賞性。

  3)加強裁判員之間的協作。

  4.裁判員之間的配合

  包括第一二裁判員之間的配合、第一裁判員與記錄員之間的配合、第一裁判員與司線員之間的配合、第二裁判員與記錄員之間的配合、第二裁判員與司線員之間的配合以及司線員之間的配合。具體內容在此不詳細介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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